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将迎重大变革,新增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概念
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网站发布了题为“关于征求《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点说明
1、 造价工程师考试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工程师考试等同于一级造价工程师;
2、 一级造价工程师由原来的2个专业方向改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建、安装、交通、水利;
3、 一级造价工程师报考条件变化,非本专业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
4、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周期由原来的2年内通过改为4年内通过;很有可能考试难度会加大!
5、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该是由造价员改变而来,考试科目同原造价员考试科目,但官方未明说,原造价员证书是否效力不变,且未明说凭原造价员证书可以领取二级造价工程师证书,建议已有造价员的同学更改考取二级或一级造价工程师;
6、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2个科目,2年内通过考试,造价和工程管理本科学历还可以免考一科;
7、二级造价工程师省内有效,一年至少考试一次。
8、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9、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在工程有关企业(设计院、造价事务所、施工单位、甲方单位等)有造价证书的人将会更受重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
1、建立“结果控制”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明确工程建设技术底线
提高工程建设规范系统性。以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以工程项目整体为对象,明确目标、性能控制要求,突出“结果控制”。
提升工程建设规范刚性约束。将工程建设规范逐步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规范法规效力。
2、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计价规则
完善建设工程造价费用项目构成,适应建设项目造价控制和工程总承包需要。
完善工程量清单格式、项目组成、费用构成、编制方法,统一全国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计价规则。
统一消耗量定额编制规则,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标准,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
3、完善工程建设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
以服务工程建设全过程为目标,完善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以及使用维护定额等计价依据。
建立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规范,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编制满足城乡建设管理需要的综合性建设经济指标,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4、造价师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修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5、放开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标准的资格,推动社会团体和企业成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供给主体。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设行政许可,不需行政备案。政府由事前技术审批,转为程序性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新标准即将发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567家总承包特级企业,而在2017年一年时间全国竟有200余家建筑企业晋升特级,特级企业井喷式增长,建筑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与分化!2017年住建部网站公布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升特”门槛以后会提高,新的特级中要求的业绩必须含有:城市管廊、装配式、PPP等一系列的硬性要求。
四、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即将发布,明确全国范围内取消劳务资质,大力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变!!
2017年住建部出台“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等多项要点:
1、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
2、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
3、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
4、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
5、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
6、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配备比例监督检查,要将相关情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诚信体系、评价评优等挂钩。
7、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8、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9、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10、根据建筑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五年和十年支持建筑业工人培训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五、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即将发布,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
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六、新〈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即将发布,“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12月27日,习近平签发第86号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获通过,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第86号主席令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等部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将重新公布。12月29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等多项重要细则。
2017年发改委印发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决定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新增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公告必须公示中标方的业绩、证书名称和编号等诸多亮点!
改动最重要的是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 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 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03月28-30日(28日报到)青岛市,04月19-21日(19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意思是说
1、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2、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七、总承包管理办法即将发布,建筑业承包方式迎来重大变革,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
2017年住建部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12月28日住建部发函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招标文件编制、项目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步伐明显加快!
这是一场从下到上的改革!
第一,降低行业门槛,扩大竞争,施加压力,让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
第二,小型企业要生存,要么抱团,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要么走专业化道路,在细分领域发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介绍暨工程总承包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班,2018年03月29日-31日(29日报到)南京市,04月26日-28日(26日报到)深圳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
第三,小型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将给中型企业带来生存压力。小型联合体的成本低,报价低,将成为行业“小强”。中型企业虽然在实力上占据优势,但只是一时的,很难长久保持下去。最终,这些企业会去兼并有实力的设计单位,朝“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发展。点击☞工程资料免费下载
第四,大型企业和部分实力强的中型企业,有实力、财力的支持,引领行业向建筑产业化、工业化转型。
八、2018年继续严查围标串标,推进电子化,保证公开、透明
招投标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治理围标串标行为,已经不仅是保障招投标市场良性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净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需要。2017年不到几个月的时间,全国多个地区下文通报了近千家企业招投标违法违规操作,间隔时间之短、数量之大真真让人咂舌!2018年将加大惩罚力度 打击“围标串标”
2017年,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人民日报》分别于5月31日、6月26日两次刊文,直指“最低价中标”。特别是6月26日的文章,直接喊出“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 2017年5月31日,第5版
▲ 2017年6月26日,第18版
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也纷纷针对现行“招投标”政策提出修改意见。
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就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取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提出建议。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修订后正式出台。
2017年,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哪些调整、改动?还有哪些政策没来得及出台,或正在酝酿中?本文将对此做一个盘点。
1、《招投标法》: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认定。
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除需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公开。
3、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试点):由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4、清理地方保护:《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的内容进行清理。
5、编制五个标准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准备改和正在改的1、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国务院在《2017年立法计划》中,也已经将此内列入计划。
目前,相关草案暂未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2017年工作要点》中,未将该项内容列入年度计划。希望在2018年,这个规定能够修订出台,给建企带来更多政策红利!
2、最低价中标
财政部在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文件的出台对于有效遏制“最低价中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回应“低价中标”时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多方面工作,解决以下问题:
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
一点题外话:
《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在第四十一条(关于“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普遍认为,该条文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遗憾的是,在定稿中未能实现。
在其他多数文件中,招投标改革推进的步伐在明显加快。
1、政府投资工程
针对政府投资工程,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原话是:
在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中,探索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
当然,这个提法目前还停留在条文层面,没有正式推进。但是,这个动向值得关注,对于建筑企业来讲,此后再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很有可能会自讨苦吃。
2、民间投资工程
针对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国至少已有4个省(市)开启试点,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或直接发包”,分别是安徽、山东、湖南和天津。
3、评定分离
江苏省试点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实行“评定分离”,即分别设立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人员分别从招标人评标、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
定标委员会:拟定中标候选人,数量应为1-3名,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都将作为重要参考标准。
4、推进电子化,保证公开、透明
2018年1月1日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除需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发布媒介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2017年12月6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未来一段时间,国家将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的交易过程、中标和合同履约情况的信息公开。
5、摇号中标
6月29日,四川巴中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业绩无明确要求的,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准入条件。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7月18日,四川甘孜:州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州县(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