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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建筑行业前景透析,未来建筑行业到底走向何方?
来源: | 作者:pro5618a4 | 发布时间: 1661天前 | 2856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专家研究的结论,建筑业的固定资产形成总额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形成总额的54%。特别是“十三五”期间,无论是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领域,还是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上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无论是加快城镇化进程,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长江经济带建设,还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都离不开建筑业。在践行“一带一路”倡议方面,建筑业同样是主力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筑业的实力明显增强,对国家经济及改善人民生活的贡献有目共睹,用“成绩辉煌”形容也不为过。

一、中西部地区城市化率偏低,发展的空间巨大

2018年11月18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以北京、天津为中心引领京津冀城市群发展,带动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以上海为中心引领长三角城市群发展,带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为中心引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创新绿色发展。

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等为中心,引领成渝、长江中游、中原、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发展,带动相关板块融合发展。加强‘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协调对接,推动各区域合作联动”。意见释放出今后固定资产精准投放的信号。

二、从建筑业营商环境改善角度分析

自国办发2017年19号文《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筑业支柱产业的地位后,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关心下,建筑业的营商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1.最低价中标规定被取消只是时间问题

据悉,财政部对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2017年87号令就对最低价中标有所遏制,文件规定:“明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所以,尽快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将为全行业带来福音。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并强调“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于创建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按不同星级计列”。这才叫接地气,这才是为施工企业减负做实事。

2.工程质量甲方负首要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重点突出:在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中,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并且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设,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强化事故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推广BIM等建筑业10项新技术。文件不再笼统讲五方责任主体,重申了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并且是终身负责。

3.招投标“失信”将被严惩

2018年3月21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24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该通知不仅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也明确了对招标人的惩戒,招标人相关责任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出现违法行为,也将受到严惩。这个通知落实到位后,建筑市场上屡见不鲜的陪标、转让中标项目、把中标项目肢解分包转让、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委通过行贿谋取中标等乱象将逐步减少。

4.对于甲供材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针对建筑市场愈演愈烈“甲供材”现象和施工企业抵扣空间被大幅压缩的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把原来有关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里的“可以选择”删除,修改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就意味着,原来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相比是相对弱势的,双方为交税方式扯皮,现在明确只要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材,该项目就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发布

由于过去基建验收程序制度上的缺陷,造成工程质量验收了,但尚未竣工结算,住房销售许可证却发放了,使得施工企业为了结算问题伤透脑筋。由于结算扯皮,甲乙双方对簿公堂的有之,企业因此被拖垮的有之,因工程结算拖延、拖欠工程款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群体事件到年底也时常发生。2018年3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667号公告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在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建筑业迫切需要这样一部法规。目前,该规范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上公开,并且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建筑市场做了大好事。

6.住房城乡建设部为拆除“市场壁垒”再发力

为打破行政性干预,防止市场垄断,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对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告知条件等事项进行督查。如果这项工作成为常态,相信会逐步消除跨省跨地区经营企业拓展市场的壁垒。

7.六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文,上调人工单价

多年以来,工程定额中的人工工资与市场上实际的人工工资存在严重的倒挂现象,企业按照定额人工的标准,难以招到工人,并且定额人工单价的调整往往也是滞后市场实际很长时间,企业因而在此问题上不得不承受“政策性亏损”。可喜的是,在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全国已有6个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文,上调了人工工资单价。

随着多省出台类似的上调人工单价的文件,2020年,施工企业将迎来更多利好消息。

三、从有关制度改革角度分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企业创造高质量发展的优良环境已经成为共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统计主管部门的建筑业统计制度需改革

建筑行业除了建筑施工以外,还有不少配套门类,如钢结构、金属门窗、装饰幕墙、彩钢板等,这些企业的主要工作包括工厂制作和工地安装两部分,他们需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专业资质。当然,这类企业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放资质证书的监管部门肯定是责任主体之一。

国家建筑业统计方法实行的是“在地统计”或称“属地统计”,也就是说,以省(市)、市、县为行政区域划分,凡是在某一个区域内的项目,不管施工队伍是央企还是地方企业,也不管是当地队伍还是外地队伍,统统进行“在地统计”。

这种方法对于国家来说,理论上可以做到“不重、不漏”,对于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都没问题,但是对于建筑业实际上是不适合的,弊端有三个:

一是建筑业企业多数是外向型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根据“谁施工谁统计”的原则,可行。如果离开当地的项目,干了活儿不能统计,那么就会出现“走出去”施工越多、完成的经济指标越少的笑话;

二是外地进入本地的企业完成情况,当地统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都无法掌握,外地企业多以分公司形式存在,不是核算主体,财务报表无法填报;

三是建筑企业的流动性大,基本上是项目中标在哪里就在哪里干,干完没新项目衔接就离开,如果按照“在地统计”方法,数据根本统计不上来。

2.税务主管部门针对建筑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首先,营改增相关政策亟待完善。虽然建筑业增值税由11%降了一个百分点变为10%,貌似负担减轻了,但可以看到主要材料的税率也从17%降至16%,能抵扣的也少了一个百分点,几乎相互抵消,再加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也就是说,对于在此文件出台后新承接工程项目在与建设方结算时,总金额也随着11%调为10%而下降,施工企业没有因税率下降而受益。建筑业是支柱产业,承载着几千万人的就业,并且是货真价实创造社会财富的实体经济,希望有关部门切实给予重视,真正减轻企业负担。

其次,按照国家规划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根据规划,未来一到两年内我国装配式建筑将成为一个市场规模达到万亿元的产业,未来5年甚至有10倍增长空间。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尚有很大的差距:美国住宅用构件和部品的标准化、系列化、专业化、商品化程度几乎达到100%;法国主要采用的预应力混凝土装配式框架结构体系装配率可达到80%;英国的钢结构建筑、模块化建筑在新建建筑的占比也达70%。中国要在这一领域奋起直追,装配式建筑的成本必须降下来。

3.实行实名制以后,社保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建筑行业不同于制造业工人在固定的工厂车间劳动。建筑业的工人是随着项目走的,流动性大,如果社保不能有效流转,那么当工人从甲企业“跳槽”到乙企业,甲企业为其交社保了,由于带不走,乙企业接受这个工人还得为他交社保,这样势必造成企业负担增加,而工人并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保障。

社会保障费在定额中的取费也应该紧跟形势发展、及时加以调整。现实的取费造成缺口较大,以前没有实行实名制,有的企业还可以打擦边球,能不交就不交,现在实行实名制,并且是税务部门在执行,必须按实交纳,从取费源头解决好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并不断优化的基础上在中国的商业环境,特别是在建筑行业的发展,中国的建筑行业在2020年将迎来另一个发展的春天。如果相关制度在设计和改革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国建筑业将在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迈出更大步伐。